為進一步拓展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集中整治工作成效,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農村食品安全突出問題,切實維護消費者身體健康和合法權益,今年以來,泉州市市場監督管理系統組織開展了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專項行動,依法查處了一批違法案件。為發揮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現將5起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南安市碼頭鎮某水果店涉嫌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奶粉案
2025年3月19日,南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南安市碼頭鎮某水果店進行日常監督檢查?,F場檢查發現當事人貨架上擺放7瓶外包裝標有“Maxigenes”圖案的奶粉,經初步鑒定該奶粉不是真品。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供貨商資質、進貨票據、商標注冊證或授權委托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2025年3月21日,南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函請經Maxigenes Pty Ltd公司授權的佰澳德(北京)商貿有限公司協助對涉案奶粉進行鑒別。2025年3月31日,佰澳德(北京)商貿有限公司出具鑒定報告,鑒定結論為“針對以上提供照片中的商品進行鑒定,以及標簽圖案、字體、罐底噴碼等多條信息證明,非Maxigenes美可卓品牌出品的商品”。當事人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奶粉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南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7瓶在扣的奶粉、沒收違法所得418元、罰款47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福建安溪某礦泉水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生產銷售桶裝水案
2024年9月3日,安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線索對位于城廂鎮團結村的福建安溪某礦泉水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桶裝水活動,安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給予立案調查,對用于生產桶裝水的設備、材料現場查封,并對現場已生產完成的桶裝水進行監督抽檢。事后,當事人生產的桶裝水經檢驗合格。經查,至案發時當事人共生產桶裝水1452桶,總貨值7260元,違法所得6300元。
2025年3月21日,安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八)項和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和《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五條第(三)項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安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300元、沒收用于違法生產桶裝水的設備設施以及桶裝水192桶、處罰款50000元、將當事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南安市洪梅鎮某超市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案
2025年1月13日,南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投訴線索,對位于城鄉接合部的南安市洪梅鎮某超市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11月17日購進1袋(20包/袋)無標簽的“源記肉皮”,總進價135元,售價8元/包。截至案發時,共銷售3包無標簽的“源記肉皮”。
當事人經營無標簽預包裝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一項規定,南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在扣的17包“源記肉皮”、沒收違法所得24元、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泉州市洛江區馬甲鎮某食品加工坊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案
2025年3月6日,泉州市洛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位于洛江區馬甲鎮彭殊村墳邊46號的小作坊進行現場檢查,在當事人生產場所物料倉庫發現若干無標簽保鮮盒,當事人現場承認將上述保鮮盒用于生產閩南肉羹。經查,當事人通過微信向微信名為晶彩塑業的供應商采購貨號ASD-1501的保鮮盒6件及貨號ASD-1502的保鮮盒4件。上述保鮮盒保鮮蓋及其產品外包裝紙箱均未標注生產廠家、地址、執行標準等信息。當事人包材庫現場剩余貨號ASD-1501保鮮盒及保鮮蓋各1400個,貨號ASD-1502保鮮盒及保鮮蓋各1100個。當事人使用上述保鮮盒用于生產閩南肉羹,其中貨號ASD-1502的保鮮盒用于包裝規格(1500g)的閩南肉羹產品,貨號ASD-1501的保鮮盒用于包裝規格(500g)的閩南肉羹產品。經查,該加工坊共生產閩南肉羹(1500g)400盒,閩南肉羹(500g)100盒。其中閩南肉羹(1500g)一盒售價16元,閩南肉羹(500g)一盒售價6元,均已售出。綜上當事人非法生產食品的貨值金額7000元,違法所得7000元。
當事人食品生產過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的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泉州市洛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相關保鮮盒及保鮮蓋、罰沒1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惠安縣山霞鎮某嬰幼兒用品店銷售過期嬰幼兒配方米粉案
2025年3月17日,惠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中,對惠安縣山霞鎮某嬰幼兒用品店進行檢查,現場發現該店貨架上在售“雅因樂嬰幼兒原味有機米粉”已超過保質期。經查當事人貨架上在售“雅因樂嬰幼兒原味有機米粉”共二十盒,其中三盒標注的生產日期為:20230802、十七盒標注的生產日期為:20230702,上述嬰幼兒原味有機米粉保質期為18個月,以上食品檢查時均已超過保質期,貨值金額總計160元。由于當事人未建賬管理,無法提供銷售記錄,故當事人銷售過期食品的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之規定,構成了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
經查證,當事人系初次違法,案發后能夠如實說明進貨來源,違法行為發生在銷售環節,違法經營額未超過500元,當事人案發后及時改正違法行為,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中第5項“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免罰條件。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的通知》精神,惠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銷售過期食品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同時對當事人進行約談教育,督促引導當事人積極整改,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