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莆田市住建局下發《關于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的通知》,開發商自2月1日起取得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該證對應的商品住房銷售價位上漲幅度,在一年時間內不得超過所提供一房一價表中價位的5%。如果最終價格超過了原一房一價表中的5%漲幅,將會被暫停辦理合同登記備案。
未取得預售證 不得變相收取定金
該通知文件規定,開發商在開發樓盤預售房子時,必須首先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在取得該證之后的10日內,必須在售樓部的醒目位置公示相關信息,這些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樓盤總平面圖,樓盤準售房源的面積、單價、合同內容信息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樓盤,嚴禁以預訂、認購、排號登記、發放VIP卡、借款等任何形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訂款性質的費用,變相提前預售。
銷售樓盤須明確定價
根據通知文件要求,開發商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根據政策要求,提供一房一價具體價格表。此價格表中的價格應包含購房合同約定交房時安裝的消防門、防盜門、對講系統、監控設備等配套設施費用,以及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配套費用。
也就是說,在每個銷售的樓盤中,每間房子需要有對應且清晰的房價,不能以樓層不同、朝向不同等因素為借口,模糊定價。
在規定了必須公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以及要求的一房一價因素之后,如果該《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在2月1日之后取得的,那么該證所對應的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上漲幅度,在一年之內銷售時,不得超過一房一價表中價格的5%。
如果開發商在銷售樓盤時,其所確定的最終價格超過了原一房一價表中的5%漲幅,將會被暫停辦理合同登記備案。(海都記者 洪德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