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2月26日訊 近日,南京市新修訂了《南京市旅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江蘇省人大常務委員會批準后將于2018年3月1日起實施。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條例》,旅游者被納入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最高為五年。對納入不文明行為記錄的旅游者,旅游景區、旅行社可以拒絕為其提供旅游服務。
據了解,《條例》增設了鄉村旅游以及建設南京“旅游行業誠信檔案”和“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制度。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形成后,實行動態管理,并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向社會公布。對納入不文明行為記錄的旅游者,旅游景區、旅行社可以拒絕為其提供旅游服務。
此外,針對目前多發的旅游者違反規定,在禁止通行、沒有道路通行或旅游景區游覽線路以外區域進行爬山、穿越等旅游活動的情況,條例明確了旅游者在此類活動中的避險義務,并規定因旅游者違反避險義務發生救援費用的,旅游者應當支付由個人承擔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