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測繪公司須由中方控股。
65.禁止投資人體干細胞、基因診斷與治療技術的開發和應用。
66.禁止設立和運營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機構。
69.外國教育機構、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單獨設立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包括非學制類職業技能培訓)。
70.外國教育機構可以同中國教育機構合作舉辦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教育機構,中外合作辦學者可以合作舉辦各級各類教育機構,但是:
?。?)不得舉辦實施義務教育機構;
?。?)外國宗教組織、宗教機構、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職人員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合作辦學活動,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不得進行宗教教育和開展宗教活動;不得在中國境內投資宗教教育機構;
?。?)普通高中教育機構、高等教育機構和學前教育須由中方主導(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中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中方組成人員不得少于1/2;教育教學活動和課程教材須遵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72.禁止投資設立和經營各級廣播電臺(站)、電視臺(站)、廣播電視頻率頻道和時段欄目、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廣播電視發射臺、轉播臺〔包括差轉臺、收轉臺〕、廣播電視衛星、衛星上行站、衛星收轉站、微波站、監測臺〔站〕及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等),禁止從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和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
73.禁止投資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公司。
74.對境外衛星頻道落地實行審批制度。禁止投資電影及廣播電視節目的引進業務,引進境外影視劇和以衛星傳送方式引進其他境外電視節目由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指定的單位申報。
75.對中外合作制作電視?。ê娨晞赢嬈嵭性S可制度。
76.禁止投資設立通訊社、報刊社、出版社以及新聞機構。
77.外國新聞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新聞機構、向中國派遣常駐記者,須經中國政府批準。
78.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提供新聞的服務業務須由中國政府審批。
79.禁止投資經營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的編輯、出版、制作業務;禁止經營報刊版面。但經中國政府批準,在確保合作中方的經營主導權和內容終審權并遵守中國政府批復的其他條件下,中外出版單位可進行新聞出版中外合作項目。
80.中外新聞機構業務合作須中方主導,且須經中國政府批準。
81.出版物印刷須由中方控股。
82.未經中國政府批準,禁止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
83.境外傳媒(包括外國和港澳臺地區報社、期刊社、圖書出版社、音像出版社、電子出版物出版公司以及廣播、電影、電視等大眾傳播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設立代理機構或編輯部。未經中國政府批準,不得設立辦事機構,辦事機構僅可從事聯絡、溝通、咨詢、接待服務。
84.禁止投資電影制作公司、發行公司、院線公司,但經批準,允許中外企業合作攝制電影。
85.電影院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控股。放映電影片,應當符合中國政府規定的國產電影片與進口電影片放映的時間比例。放映單位年放映國產電影片的時間不得低于年放映電影片時間總和的2/3。
86.禁止投資和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文物購銷企業。
87.禁止投資和運營國有文物博物館。
88.禁止不可移動文物及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抵押、出租給外國人。
89.禁止設立與經營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機構。
90.境外組織或個人在中國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應采取與中國合作的形式并經專門審批許可。
93.不得作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從事經營活動。
94.《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以及標注有“限于合資”、“限于合作”、“限于合資、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對控股”和有外資比例要求的項目,不得設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
95.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涉及外商投資項目和企業設立及變更事項的,按現行規定辦理。
大類 |
領域 |
比上一版減少的特別管理措施 |
采礦業 |
金屬礦及非金屬礦采選 |
1.貴金屬(金、銀、鉑族)勘查、開采,屬于限制類。 |
2.鋰礦開采、選礦,屬于限制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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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業 |
航空制造 |
3. 3噸級及以上民用直升機設計與制造需中方控股。 |
4. 6噸9座以下通用飛機設計、制造與維修限于合資、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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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制造 |
5.船用低、中速柴油機及曲軸制造,須由中方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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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海洋工程裝備(含模塊)制造與修理,須由中方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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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制造 |
7.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須使用自有品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已授權的相關發明專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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軌道交通設備制造 |
8.軌道交通運輸設備制造限于合資、合作(與高速鐵路、鐵路客運專線、城際鐵路配套的乘客服務設施和設備的研發、設計與制造,與高速鐵路、鐵路客運專線、城際鐵路相關的軌道和橋梁設備研發、設計與制造,電氣化鐵路設備和器材制造,鐵路客車排污設備制造等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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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城市軌道交通項目設備國產化比例須達到70%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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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設備制造 |
10.民用衛星設計與制造、民用衛星有效載荷制造須由中方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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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冶煉和壓延加工 |
11.鉬、錫(錫化合物除外)、銻(含氧化銻和硫化銻)等稀有金屬冶煉屬于限制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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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制造 |
12.禁止投資列入《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和《中國稀有瀕危保護植物名錄》的中藥材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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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業 |
道路運輸 |
13.公路旅客運輸公司屬于限制類。 |
水上運輸 |
14.外輪理貨屬于限制類,限于合資、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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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術服務業 |
互聯網和相關服務 |
15.禁止投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
金融業 |
銀行服務 |
16.外國銀行分行不可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允許經營的“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
17.外資銀行獲準經營人民幣業務須滿足最低開業時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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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境外投資者投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須符合一定數額的總資產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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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 |
19.非經中國保險監管部門批準,外資保險公司不得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的分出或者分入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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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
會計審計 |
20.擔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職責的其他職務),須具有中國國籍。 |
統計調查 |
21.實行涉外調查機構資格認定制度和涉外社會調查項目審批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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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評級服務屬于限制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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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商務服務 |
23.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法定代表人須為具有境內常住戶口、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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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
教育 |
24.不得舉辦實施軍事、警察、政治和黨校等特殊領域教育機構。 |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金融信息 |
25.禁止從事美術品和數字文獻數據庫及其出版物等文化產品進口業務(上述服務中,中國入世承諾中已開放的內容除外)。 |
文化娛樂 |
26.演出經紀機構屬于限制類,須由中方控股(由“為本省市提供服務的除外”調整為“為設有自貿試驗區的省份提供服務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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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大型主題公園的建設、經營屬于限制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