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出行收購優步中國僅僅經過“新婚之夜”,就陷入“二者合并是否形成壟斷”的泥沼,商務部更是直接發聲要求其進行申報。
8月2日上午,商務部召開例行新聞發布會,會上新聞發言人表示,目前尚未收到有關滴滴和優步中國相關交易的經營者集中申報。按規定,凡符合《反壟斷法》規定申報條件和《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中申報標準的,經營者均應事先向商務部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滴滴真的形成壟斷?要解答這一問題還需仔細研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斗磯艛喾ā芬幎?,壟斷行為包括三種形式: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經營者是否達成壟斷協議?
《反壟斷法》中規定的第一種壟斷行為是“達成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而滴滴出行收購優步中國后很難對商品進行控制。這里的“商品”是網約車用戶享受的服務。目前市場上除滴滴出行外,還有易到用車、神州專車等多個競爭競爭公司提供該服務。
除此競爭對手外,網約車的價格體系有跡可循,一方面多部委日前聯合發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其中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這一規定會為未來網約車市場的商品價格設置下限。
另一方面,和網約車相比目前的出租車主要在價格上缺乏競爭力,如果網約車價格提高,那么出租車、公交、地鐵等公共出行方式很可能對其形成替代效果,所以網約車市場的商品價格同樣會有上限。
鑒于競爭公司的替代和不同出行方式的替代,使得某一公司很難對網約車市場的商品價格、數量進行控制。壟斷協議這一項很可能不適用于滴滴出行收購優步中國這一案例。
經營者是否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反壟斷法》中規定的第二種壟斷行為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如果要判斷是否“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那么首先要明確其中的“市場”是指的哪一個?究竟是“公共出行”市場?還是“出租車”市場?抑或是“網約車”市場?
很明顯,如果按“公共出行”市場定義,那么按照“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的支配地位標準看,即時收購優步中國,滴滴出行也是難以達到。而在“出租車”市場中(網約車定義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網約車目前的數量和市場份額還遠不能和營運出租車相比。
而如果把市場定義為“網約車”市場,根據易觀智庫2015年第4季度專車市場分析,滴滴專車占據79%市場份額,優步中國緊隨其后為8.7%,神州專車以7.8%位居第三。那么二者的合并可能在市場份額占比超過八成,那么就達到了“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這一支配地位的定義。
但《反壟斷法》中同樣規定,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但就像此前滴滴和快的在2015年2月的合并,讓滴滴出行占到了絕大部分的市場份額。但也并沒有抑制同年1月底上市的神州專車。本次滴滴出行收購優步中國后可能會占到很大的市場份額,但很難占到支配地位。
是否涉及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反壟斷法》法中規定的第三種壟斷行為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滴滴出行收購優步中國一行為符合“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的解釋,已經構成經營者集中。
就在8月2日的商務部舉辦的例行發布會上,發言人表示,商務部目前尚未收到有關滴滴和優步中國相關交易的經營者集中申報。據財新網報道,發言人在會后稱,滴滴和優步中國合并還得申報,“不申報的話,往下走不了”。
那么翻看反壟斷法的配套實施細則之一《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其中對給出了經營者集中的兩條申報標準,達到其中一條即需要進行申報:(一)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二)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滴滴出行和優步中國應該適用第二條申報標準,8月2日上午,滴滴方面回應對騰訊財經稱:“我們認為,目前滴滴和優步中國均未實現盈利,且優步中國在上一個會計年度營業額沒有達到申報標準。”
既然滴滴出行認為沒有達到申報標準,而商務部發言人認為應該進行集中申報。那么商務部的重點很可能不在“是否符合經營者集中申報條件”上,而是二者合并可能產生的“排除、限制競爭”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