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明確使用警械后處置監督程序
詹偉認為,針對警察使用槍支的規定,仍然有需要進一步完善的空間,可以考慮在修訂草案稿或者是相關法規中進一步細化,包括:
明確使用警械和武器的事先威脅和風險評估程序,針對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具體情形,建立健全案例指導制度,為一線執法民警提供操作性強的業務指導。
明確使用警械和武器人員的選拔、培訓和行動指揮程序,細化相關能力測試和資格認證標準,確保相關人員使用警械、武器的專業化水平。
明確使用警械和武器的事后處置和監督程序,整合公安機關內部與外部監督力量,設立專門的投訴委員會,統一受理核查包括民警涉槍案件在內的群眾投訴,切實細化投訴處理的操作辦法,規范投訴處理的操作程序。
李姝音同樣認為,既要加強使用槍支的能力,還要對權力行使進行制約,這就需要建立一個權威公正的評估機制,“如果警察非法使用槍支,就必須要嚴懲;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用槍,也要保護警察利益。”(本報記者 蒲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