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武器警械使用規定較為籠統
事實上,當“警察”與“用槍”聯系到一起時,并非所有的事件都以“制服鬧事者”的結果收場。
在近些年涉及“警察”“開槍”的事件中,既發生過警察“濫用槍支”致人死亡的案例,也出現過警察“沒能持槍”而出現警察傷亡的事件。
2010年1月12日,貴州安順關嶺自治縣坡貢鎮派出所副所長張磊在處理一起村民糾紛時連開5槍,導致村民郭永華、郭永志兄弟倆死亡。此后,張磊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提起公訴。該案曾一度引發了警用槍支管理的大討論。
今年11月22日,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陽分局永豐派出所民警及永豐鎮工作人員對堵路群眾進行勸導,但遭到部分堵路群眾的圍攻。經多次口頭警告無效后派出所民警鳴槍示警,但部分堵路群眾仍未停止圍攻,導致出警民警、輔警、永豐鎮工作人員不同程度受傷。
專家指出,在槍支使用上,我國的警察長期面臨著“不規范用槍”與“不愿持槍”的兩難困境。
“目前,在警務實戰中,存在著一些民警不會、不愿使用單警裝備,特別是對槍支、噴射器、伸縮警棍等有傷害性裝備更不敢使用,害怕自己把握不了尺度造成對當事人傷害而被追究責任。究其原因,主要就是警察在行使防衛權時,因法律法規缺乏對武器警械使用的明確規定而裹足不前,不敢使用。”詹偉說。
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對警察使用槍支的情形有所規定。
現行人民警察法規定,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公務用槍配備辦法》《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等賦予了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權力,突出強調了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公務使用武器警械受法律保護,并規范了槍支管理。
但在詹偉看來,這些年的實踐證明,由于種種方面的限制,民警憚于用槍,造成其自身安全受到很大威脅。由于警察無法判斷用槍適當性而縮手縮腳,導致民警不知如何使用槍械,造成民警在執行公務遭到暴力侵害時優柔寡斷,難以斷然采取有效手段制止侵害。
“現行人民警察法中關于警察使用武器警械的規定僅4條,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中相關的規定有5章17條,但卻較為籠統,設計不夠嚴密,導致實踐中民警用槍經常無所適從,引發輿論爭議。”詹偉說。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雷同樣認為,人民警察法自1995年開始施行至今,已經過去了20多年的時間,社會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而且,武器使用情況在實踐中非常復雜,也出現了一些濫用武器的問題,所以需要法律進行明確規定和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