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暴力襲警危及生命安全可開槍
與現行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訂草案稿新增了對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情形。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實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行為或者實施該行為后拒捕、逃跑的;實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為或者實施該行為后拒捕、逃跑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騷亂、暴亂、行兇、脫逃,以及劫奪上述人員或者幫助實施上述行為的;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以暴力、危險方法抗拒、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按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為了攔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聽從人民警察停車指令的車輛,或者為了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動物的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違法犯罪行為人拒不聽從該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離的指令,或者接觸其武器時,有權根據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使用武器。
對此,程雷認為,修訂草案稿對警察使用武器進行嚴格規范,對于持有槍支執行警務的警察有明確的執法邊界,能夠有效防止警察濫用武器。同時,修訂草案稿也對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形進行了授權,當用則用,在應當使用武器的情況下可以依法使用、大膽使用。
“關于警察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新規定,既為警察執法環境優化提供了法律依據,也使警察自身安全得到了保障。”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黎津平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