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公布《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商務、旅游、留學等名義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
條例明確,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企業名義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不得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從事與賭博、色情活動相關的工作。
根據條例,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在負責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賬戶,繳存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的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用于支付其拒絕承擔或者無力承擔的下列費用:(一)對外勞務合作企業違反國家規定收取,應當退還給勞務人員的服務費;(二)依法或者按照約定應當由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向勞務人員支付的勞動報酬;(三)依法賠償勞務人員的損失所需費用;(四)因發生突發事件,勞務人員回國或者接受緊急救助所需費用。
條例指出,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向同一國家或地區派出的勞務人員數量超過100人的,應當安排隨行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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