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閉幕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引得社會高度關注。怎樣界定“炒”?“炒”的弊端有哪些?我們又該怎樣管住“炒”?本報記者就這些問題采訪了業內權威專家。
——編 者
問 哪些行為算炒房?
記者:我們平日里經常說“炒房”,能否給它一個清晰的定義?
清華大學房地產研究所所長劉洪玉:人們最熟悉的“炒”,應該是“炒股票”,買了賣、賣了再買,主要通過買賣差價獲利。針對住房的“炒”就是人們常說的“炒房”,它的實質是住房投機,基本特征是:買的目的既不是為了自己住,也不是為了租給別人住,而是閑置在那里等待房價漲起來后轉手出售。也就是說,買的目的就是為了賣,為了獲得買賣差價或增值收益。
記者:通常來說,投機性購房肯定算炒房,那么投資性購房算不算?如何區分投機與投資呢?
劉洪玉:我認為,區分“炒”與“非炒”,或者投機與投資的一般準則是:如果買的目的是為了賣就是炒;如果買了房子,閑置在那里不使用、不出租就是炒;如果買房后,把房子租出去,雖然也不排除業主在其后的某個時間點把房子賣掉獲得增值收益,但還是可以把這種行為叫做“住房投資”,不屬于“炒”。
中國社科院城市與競爭力研究中心主任倪鵬飛:正如你所說,投機性購房具有典型的炒房特征。而對于投資而言,大致分成兩種:第一種是待價而沽的住房投資買賣,這種投資的目的就是為了等過一段價格上漲之后再賣出,它與投機的區別僅僅在于持有的時間比較長,我認為也算炒房行為;第二種:投資購買長期持有,但用于出租給他人居住,這種投資具有居住屬性。通過購房面積、實際用途、購房杠桿資金比例、買賣時間長短等可以大致確定是否屬于炒房。
記者:也有業內人士指出,不管租不租,購房數量也是重要指標。明顯超出自住數量的,尤其使用了過高杠桿的,也算炒房,比如,炒房團。您怎么看?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市場經濟研究所原所長、研究員任興洲:怎么算炒房,目前還沒有一個定論,不同人可能有不同的理解。
像過去的“炒房團”一買就是幾套、十幾套,甚至一買就是一個單元的現象現在可能不多了,主要是因為一線、二線城市房價已經比較高了,一些城市還采取了限購措施,但是,今年以來一線城市和部分熱點二線城市以個人、家庭為單位的“炒”房現象還是屢見不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