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報記者 陳世國
通訊員 黃秋萍
本報訊 3個14歲上下的少女到石獅永寧一廢棄石窟玩耍溺亡,家人將永寧居委會和永寧鎮政府告上法庭,索賠54萬多元。昨日,石獅法院一審宣判,石窟旁雖有警示牌,但居委會對石窟周邊防護措施不到位,應擔責20%,而石窟距這兩家人住處約200米,父母看護不周,應負主要責任。
2009年8月6日下午,江西人蔣氏兄弟的3個孩子到離家不遠的廢棄石窟玩耍溺亡。石窟因長年采石形成,旁邊有警示牌。
2010年8月5日,由于索賠無果,蔣氏兄弟分別提起訴訟,將永寧鎮永寧居委會(下簡稱“居委會”)、永寧鎮政府(下簡稱“鎮政府”)告上法庭,索賠54萬余元。
石獅法院認為,廢棄石窟位于居委會轄區,形成該石窟的荒山也屬于該居委會集體所有,由此可以推斷廢棄石窟的所有人必然是居委會。石窟廢棄已久,居委會不加填埋,致積水至深,明顯存在安全隱患。雖有警示,但石窟多面開放,周邊防護措施不到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溺亡的三姐妹年齡在14歲上下,父母疏于管理,應承擔主要責任。三姐妹也有辨別能力,應當自行承擔一定的責任。
最終,法院一審認定居委會應擔責20%,賠償9.8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