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2月6日訊 記者昨日從泉州市安監局獲悉,經調查認定,安溪縣城廂鎮去年“7·24”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出租車司機駕駛機件不合標準的機動車上路,且超速行經急彎下坡路段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海都報去年7月25日報道
去年7月24日,在省道308線安溪縣城廂鎮經兜村路段,一部出租車撞到中央隔離護欄后,又與一部中巴車相撞,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傷(安溪一出租車與中巴相撞3死2傷 數十村民自發救人)。
在安溪縣城廂鎮“7·24”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中,調查組經調查發現,出租車駕駛員陳某峰持有準駕“C1”駕駛證,但未取得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非本車核準駕駛員。
而經司法鑒定,出租車部分輪胎臺面花紋已超限磨損,不符合車輛安全使用有關技術規范要求。陳某峰血樣檢出乙醇含量為16.88mg/100ml,未涉嫌酒后駕車,中巴車司機胡某林血樣未檢出乙醇。
調查中認為,陳某峰雨天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經急彎下坡路段,未能降低行駛速度,超速行駛(GPS顯示時速106km/h,限速60km/h),操作不當,承擔本事故的全部責任。
間接原因為閩興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對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不到位;安溪縣交通運輸局、安溪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對出租車輛的監管不到位。
據悉,泉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由泉州市安監局對安溪縣閩興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予以行政處罰;由安溪縣人民政府給予安溪縣交通運輸局、安溪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2個單位通報批評;由安溪縣公安局依法對閩CT3××8號出租車承包者、私自聘請無出租車從業資格證的林某水進一步調查處理;由紀檢監察機關對包括安溪縣閩興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安溪縣運輸管理所、安溪縣運輸管理所出租汽車和城市公交管理股、安溪縣交通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及中隊、安溪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交通秩序管理中隊在內的12名相關負責人予以調查處理。(海都記者 史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