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大批被解救的被拐兒童長期無法找到親生父母,其寄養家庭也無法通過正規渠道辦理收養手續。今年兩會上,這一問題受到人大代表、惠州市旅游局局長黃細花的關注。為讓被拐兒童能健康成長,她建議政府盡快出臺相關意見和實施細則,提議若解救出的被拐兒童在公示3年后無人認領,便可被人收養。(3月17日《濟南時報》)
黃細花代表的建議一經媒體傳播,立馬在網上招來一群“自恃正義”網友的怒斥、謾罵。有人堅稱:“誰的就是誰的,此人的建議會使拐賣合法化”;有人質疑,此舉“必然助長拐賣風氣!”然而,仔細研讀黃細花的建議內容,便不難發現這些“正義的怒火”其實存在兩個缺陷:一是以抽象的正義回避了被拐兒童具體的“幸?!?,二是將收養家庭等同于先前的“買主”,而事實上,黃細花的建議只是說“若有人想收養該兒童”,并無特定所指。
所以,我并不認為“被拐兒童3年尋親不成可被收養”的建議,是在替拐賣行為張目,而更愿意將其視為直面現實困境后的某種必要“妥協”。畢竟,伴隨著這些年公安部門不斷加大的打拐力度,無人認嬰的尷尬情況也不斷涌現。如2010年3月,河北警方解救的46名被拐兒童,都被抽血采集了血樣,送到公安部建立的打拐DNA數據庫比對,以查找孩子的親生父母,結果無一個孩子比對出親生父母。有關部門不得不將他們暫時安置在當地的兒童福利機構,或寄養在當初的“買主”家中。
而無論是哪一種做法,“弊端”都顯而易見。且不說后一種情況容易引發公眾對于“鼓勵”嬰兒拐賣的擔憂,即便是將他們送到福利院,由政府撫養,同樣問題重重——加重政府負擔不說,僅就孩子的健康成長來看,也有諸多不利因素。這時候,是否有利于被拐兒童的健康成長,理應成為衡量措施優劣的最重要標準,而那些揮著道義大棒的人恰恰忽略了這一點。
與他們不同,黃細花代表的建議,恰恰將這些具體問題考慮了進去。一方面,3年公告期的細節設計,最大程度上保證了被拐兒童“回家”的可能。畢竟,在目前的信息傳播環境下,3年的時間足以讓家長找到被拐子女(如果他們不是自己賣孩子的話);另一方面,“公示收養”又能夠最大程度上避免福利院的冷漠和“買主”收養的尷尬,有利于孩子的成長。退一萬步講,就算最終收養他們的是原先的“買主”,只要程序合法,那也比福利院強。畢竟,我們反對的是非法購買,而非合法“收養”,多數“買主”由于自身不能生育或缺少男丁,還是真心喜歡被拐嬰兒的。
打擊兒童拐賣是一個系統工程,我們既應該加大對買方市場的打擊力度、促進傳統觀念的改變、讓被拐兒童回到親生父母身邊,同時也必須正視“部分被解救孩子無人認領”的現實,通盤考慮、合理安排。否則,“行百里者半九十”,最終仍無法幫助那些被拐兒童擺脫不幸。(王垚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