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媒體報道,臺灣39歲唐姓男子闖入新北市民宅偷得滿頭大汗,留在屋內洗澡,被返家的王姓夫婦撞見。唐為逃脫拿鐵鍬攻擊,男屋主徒手抵抗、妻子拿掃把助陣。三人一陣拉扯,王姓夫婦手腳擦傷,嫌犯的右拇指撕裂傷。嫌犯趁亂沖出大門,最后被巡邏警察逮捕。法院認為雙方“勢均力敵”,嫌犯不構成準強盜罪,依竊盜、傷害罪判刑2年5個月。全案可上訴。按規定,強盜罪或準強盜罪可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檢察官日前得知判決結果,覺得不可思議,認為唐姓男子想逃離現場、對屋主施以暴力脅迫,就是準強盜罪的構成要件。屋主因為騎車回家,安全帽還沒脫才沒有受重傷。檢察官還舉性侵案為例,難道要讓對方無法抵抗,才算強制性交?(中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