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莆田城廂區檢察院公訴科就莆田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黃國某單位行賄一案舉行不起訴公開宣告會暨訓誡會。城廂區檢察院公訴科科長、案件承辦檢察員、被不起訴人黃國某、莆田區人大常委會及華林工業園區相關領導和人民監督員等參加。這是該院首次對涉嫌單位行賄案的被不起訴單位和被不起訴人進行公開宣告訓誡。
會上,案件承辦檢察員宣讀了不起訴決定書,向被不起訴單位、被不起訴人分別送達不起訴決定書;再向被不起訴單位、被不起訴人告知權利義務,隨后對被不起訴人進行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訓誡;最后,被不起訴人黃國某代表莆田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宣讀了承諾書,并對自己的行為進行了深刻的反省表達了由衷的懺悔。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零九條關于“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對被不起訴人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檢察機關認為,該食品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黃國某的行為涉嫌單位行賄罪,但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法決定對該食品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黃國某不起訴。
據悉,此前城廂區檢察院曾召開過一次針對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條件不起訴的公開宣告訓誡會,但針對涉嫌單位行賄案的被不起訴單位和被不起訴人的公開宣告訓誡還是第一次。
會后,人民監督員表示此次會議教育意義重大,從懲治到教育觀念的轉變,有助于減少不和諧因素,化解社會矛盾,更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取得了積極的社會意義。(通訊員 戴艷芳 顏文勇 王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