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迎娶新娘,男方多方籌措聘金,竟成了村里的困難戶,結果兩年來夫妻有名無實,雙方鬧上法庭。近日,上杭縣法院判決女方返還男方聘金6萬元。
2012年,李琳(化名)與他人戀愛并懷有5個月身孕,但由于家人不同意,經人介紹與張明(化名)認識并談婚論嫁。當年7月,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張明按“憑媒擬定”支付給岳父母聘金72900元。
誰料,今年5月,李琳以父母干涉婚姻自由、男方性生活方面存在障礙為由,提起離婚訴訟。8月,上杭法院判決同意雙方離婚。
就在離婚訴訟期間,張明也將岳父母及李琳告上法庭。他以醫院檢驗報告證明其不存在身體問題,稱是李琳一直拒絕過夫妻生活,要求岳父母及李琳返還全數聘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婚約而給付彩禮的行為屬于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男女雙方并無夫妻之實,且男方因在婚前給付聘金現又導致生活困難,訴請返還聘金,符合法律規定,以酌情返還6萬元為宜。(記者康澤輝通訊員陳立烽袁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