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制假售假才是重點
記者:我們注意到,近日有這樣一起判決,安徽省的馬某一次性購買了“安吉白茶”30盒,然后以茶葉內外標注的保質期時間不一致為由發起訴訟。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馬某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有說法認為,類似于這種動輒購買幾十件產品,然后以標簽瑕疵向監管部門舉報,或者向法院起訴索取十倍賠償的“打假”行為將不再受到法院支持,“職業打假人”將大概率面臨敗訴結果。
邱寶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這里的但書條款說明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即使食品的包裝存在瑕疵,也不應該支持懲罰性賠償。這是法律的明確規定,法院是嚴格依法判處,并不能以此來推斷法院對職業打假的態度。
記者:2017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990號建議的答復意見》中明確指出,“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職業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團),其動機并非為了凈化市場,而是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或借機對商家進行敲詐勒索。嚴重違背誠信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
目前,如何進一步修訂和完善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以盡可能堵住惡意打假的路徑?
邱寶昌:法律導向的重點應落在對制假售假的懲罰上,而不應該關心購買者是不是消費者、是不是以盈利為目的、是不是職業打假,這沒有實質意義。
劉俊海:“蒼蠅不叮無縫的蛋”。希望經營者慎獨自律,自覺告別制假售假、坑蒙拐騙的失信行為。如果消費者索賠過高,經營者完全可以拒付,但消費者天價索賠的行為自身并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值得注意的是,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終極目的不是賠償,而是防患于未然,早日構建消費者友好型的天下無欺的放心消費環境。要有效遏制企業的失信違約、制假售假行為,要有“猛藥去疴、重典治亂”的決心,全面推開“雙升雙降”的治理措施,即要大幅提升經營者失信成本,大幅降低失信收益,真正將失信收益歸零甚至變為負數,確保失信成本高于失信收益。要有效降低維權成本,確保維權收益高于維權成本。(《法制日報》記者 趙 麗《法制日報》實習生 孔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