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和優步合并后,會不會導致壟斷?
8月2日上午,在商務部召開的例行新聞發布會上,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沈丹陽稱,“目前尚未收到滴滴和優步中國相關交易的經營者集中申報。”
沈丹陽表示,按規定,凡符合《反壟斷法》規定申報條件和《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中申報標準的,經營者均應事先向商務部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8月1日,滴滴出行宣布,與Uber全球達成戰略協議,滴滴出行將收購優步中國的品牌、業務、數據等全部資產在中國大陸運營。交易達成后,滴滴出行和Uber全球將相互持股,成為對方的少數股權股東。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這場合并將讓打車軟件市場90%的份額集中到一個主體之下。
對于外界的壟斷擔憂,滴滴出行對澎湃新聞回應稱:目前滴滴和優步中國均未實現盈利,且優步中國在上一個會計年度營業額沒有達到申報標準,因此按照《反壟斷法》和《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不需要事先向有關部門申報。我們也將與相關部門保持積極順暢的溝通。
根據《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集中之前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報。
一是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二是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立文向澎湃新聞分析,商務部的答復已經對滴滴和優步合并行為提出了明確的回應,即其已經明確要求滴滴和優步按照《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核查是否達到申報標準。雖然商務部尚未收到有關滴滴和優步中國相關交易的經營者集中申報,但我們認為,商務部反壟斷機構依然可以依職權對涉嫌反壟斷的行為進行調查。
張立文認為,從目前來看,在未來所占市場份額、市場集中度、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對市場的控制能力尚未清晰的情況下,還不能認為滴滴、中國優步有壟斷行為,需要進一步觀察兩者后續的行為。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國互聯網協會分享經濟工作委員會專家委員朱巍也對澎湃新聞表示,反壟斷法更多的是強調規制濫用壟斷地位的行為,而非單純的地位。法律并不否認單純的壟斷地位,但是,企業若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或者限制了市場競爭,則屬于反壟斷法的調整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