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0日晚,淮安市區解放東路一宿舍發生一起因一氧化碳濃度超標導致的中毒事故,事故導致一家三口不幸中毒死亡。后死者家屬將房東和燃氣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近日,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終審判決,房東被判承擔事故的20%責任,共計賠償50余萬元。
借老板住房一家三口燃氣中毒身亡
張某是淮安本地人,妻子盧某是山東人,兩人育有一子一女,平時只有上小學的女兒待在兩人身邊,兒子跟隨張某的父母一起在鄉下生活。
盧某是一家醫用設備公司的銷售員,丈夫張某也為該公司做產品外加工。盧某的老板張某平在淮安市區解放東路醫療器械廠宿舍某幢二樓205室有一套住房,1999年至2010年5月份,張某平一家人居住在這套住房內,期間他添置了一臺燃氣熱水器,安裝在廚房和衛生間隔墻的廚房一側。張某平搬走后,205室曾一度空置。
2012年,因女兒就讀附近一小學,上學路途較遠不便,盧某便向老板張某平提出借用205室,張某平應允,但沒有收取房租。
2014年12月10日晚,盧某一家三口在使用燃氣熱水器洗澡過程中,客廳的空調處于運行狀態,房門和窗戶均處于關閉狀態,因一氧化碳濃度超標引起中毒,次日12時左右被發現時張某一家三口均已經不幸身亡。
家屬狀告房東和燃氣公司索要賠償
淮安市清浦法院事后查明,涉案燃氣熱水器為直排式燃氣熱水器,未安裝排煙管道。由于直排式熱水器對消費者存在明顯的安全隱患,2000年6月被國家明令強行禁止銷售及使用。
2014年4月26日,被告燃氣公司在對205室的燃氣使用情況進行年度安檢過程中,發現上述熱水器沒有煙道,存在安全隱患,在其發出的“民用戶安檢通知單”上注明:“對安檢出的隱患,用戶需按照燃氣公司要求再2014年5月12日前進行整改,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用戶自行承擔。”
盧某作為承租人在用戶確認處簽名。2014年11月12日,燃氣公司向房東張某平的妻子李某的手機發送短信,告知已對她家的燃氣設施進行了安檢,并告知存在的隱患及整改措施,提醒她及時整改。
一審法院根據過錯程度大小,認定死者盧某、張某夫婦承擔60%責任,房東張某平夫婦承擔20%責任,燃氣公司承擔20%責任。
三方均有責任 房東承擔20%責任
清浦法院一審宣判后,三方均不服從一審判決,向淮安市中院提起上訴。
淮安市中院認為,雖然盧某夫婦并非熱水器的所有人,無直接處置權,但其在收到燃氣公司安全隱患告知后,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對潛在的危險具備一定認知能力,但其放任了該危險的存在,且在使用時緊閉門窗,自身的疏忽大意是本次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故其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被告房東夫婦作為房屋的實際所有人,在知道該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未及時整改,仍然提供給他人使用,應當承擔部分次要責任;鑒于燃氣公司已依法履行了安全檢查及對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通知、勸阻的主要義務,其過錯程度應該小于死者夫婦及房東夫婦。
近日,淮安市中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該院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但認定各方承擔比例不當,該院依法予以調整,認定死者盧某夫婦承擔70%責任,房東張某平夫婦承擔20%責任,燃氣公司承擔10%責任。
根據終審判決結果,燃氣公司賠償26萬余元,房東共計賠償50余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