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全國項目目錄》范圍之內,屬于評比達標表彰保留項目的,各社會組織要嚴格按照既定內容、范圍、周期開展活動,不得擅自改變項目名稱和周期,不得擅自擴大項目范圍或擅自增設子項目;如果不屬于保留項目的,應當按照《暫行規定》的規定報經批準后才能開展。”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執法監察二處有關負責人說,中國陶瓷工業協會如需舉辦此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應當按照《暫行規定》的規定,按程序報批。
《暫行規定》規定,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應當按章程規定履行內部工作程序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審查事項應當包括:項目名稱、理由依據、評選范圍、評選數量、獎項設置、評選條件、評選程序、獎勵辦法、活動周期和經費來源等。
同時還規定,全國性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由業務主管單位按歸口分別請示黨中央、國務院。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征求民政部意見并進行審核后,按程序報請黨中央、國務院審定,待批準后由民政部向社會公布審批結果。
這位負責人介紹說,社會組織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不僅屬于民政部門的監管范圍,同時還應當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在年度工作報告中作為重大業務活動事項報告。
民政部將不斷完善監管方式,強化執法手段,通過抽查審計、群眾舉報等手段加強對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監管,發現違法違規問題及時進行調查處理,重點查處在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中亂評比、亂收費等行為。
評選是否在評比達標表彰保留項目目錄內?
“我協會認為該行政處罰決定不僅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并且執法不公,已決定將依法對民政部提起行政復議,以期糾正社會組織管理局的錯誤行為。”中國陶瓷工業協會法律顧問肖強濱律師在回復給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的電子郵件中說。
肖強濱介紹,評審活動嚴格按照《暫行規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中央國家機關等評比達標表彰保留項目名錄》(以下簡稱《中央項目名錄》)等文件的規定依法開展,既不存在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認為的違規舉辦評審活動的行為,更不存在其認為的“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違法情形。
肖強濱稱,他們也曾接到民政部通知暫停第三屆“中國陶瓷藝術大師”的評選,并取消了一系列原定活動,但他們的解釋未被民政部采用,反而被予以行政處罰。
肖強濱專門強調了該評審活動的嚴謹性。他說,第三屆“中國陶瓷藝術大師”評審活動延續了前兩屆的評審原則,制定了科學、公平、堪稱嚴苛的評選辦法:報名條件很高、評審組水平很高;由德高望重的陶瓷產區老大師及陶瓷院校老教授組成評審委員會,名額控制很嚴;初評由地方政府或省陶瓷協會負責,初評結果按名額報到中國陶瓷工業協會;考核維度全面,評價體系客觀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