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招生章程
(一)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制定本校的招生章程。
(二)省內高校的招生章程和廣告必須經省教育廳審核并備案后方可發布;學校法定代表人要對招生章程和廣告的真實性負責。對嚴重違規招生和亂登廣告的學校,省教育廳將依據《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等給予限制招生、暫停招生等處罰;對嚴重違規招生學校的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
十四、專項計劃招生
(一)國家專項
1.部屬及省外院校(含蘭州大學、西北民族大學)國家專項計劃面向全省58個貧困縣(市、區)分專業安排在本科提前批B段編制招生來源計劃,若有政審、面試、體檢、定向等特殊要求的院校,計劃編制安排在提前批A段;西北師范大學、蘭州理工大學、蘭州交通大學、甘肅農業大學、蘭州財經大學、甘肅中醫藥大學、蘭州文理學院等7所省屬院校國家專項計劃面向全省58個貧困縣(市、區)分縣(市、區)、分專業編制招生來源計劃。
2.安排在提前批A段有特殊要求國家專項計劃實行“1+1”順序志愿投檔模式,如生源不足隨A段其他類計劃一起征集;國家專項計劃B段按照平行志愿模式投檔,遵循“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投檔原則。部屬及省外院校的國家專項計劃B段按照平行志愿模式在批次控制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含20分)征集1次。省屬高校國家專項計劃C段分解到縣(市、區)實行“1+1”順序志愿投檔,不征集志愿,如計劃地生源不足時,可根據考生志愿在批次控制分數下40分以內(含40分)發檔,確保招生計劃順利完成。
(二)地方專項
西北師范大學、蘭州理工大學、蘭州交通大學、甘肅農業大學、甘肅中醫藥大學、蘭州財經大學、蘭州工業學院等7所省屬高校單列一定數量招生計劃招收農村學生。地方專項計劃D段按平行志愿投檔原則進行投檔。如院校生源不足時,按照平行志愿模式在批次控制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含20分)征集1次。
(三)高校專項
下達我省的教育部直屬高校和其他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高校農村學生單獨招生計劃,按照教育部自主選拔錄取辦法以及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高校和我省相關規定執行。
(四)精準扶貧專項
蘭州城市學院、蘭州文理學院、蘭州工業學院、天水師范學院、隴東學院、河西學院等6所省屬高校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本科招生計劃,招收我省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的考生??忌毥浄鲐毑块T資格審核確認和縣(區)招生機構信息采集方可參加專項招生。精準扶貧專項(本科)E段按平行志愿投檔原則進行投檔。如院校生源不足時,按照平行志愿模式在批次控制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含20分)征集1次;精準扶貧專項(???安排在高職(???批N段“層二”按“1+1”順序志愿模式招生錄取,生源不足時面向參照線上未被錄取且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按“1+1”順序志愿模式不降分征集一次。
(五)革命老區專項
蘭州城市學院、蘭州文理學院、蘭州工業學院、天水師范學院、隴東學院、河西學院等6所省屬高校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招生計劃,招收我省慶陽市、平涼市和白銀市會寧縣參加2017年普通高考報名且高中階段戶籍在當地的考生。革命老區專項安排在提前批F段“層一”招生錄取,按平行志愿投檔原則進行投檔。如院校生源不足時,按照平行志愿模式在批次控制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含20分)征集1次。
(六)省列少數民族緊缺人才培養專項
西北師范大學、蘭州理工大學、蘭州交通大學、甘肅農業大學、甘肅中醫藥大學、蘭州城市學院、隴東學院、天水師范學院、河西學院、甘肅政法學院、甘肅民族師范學院、蘭州文理學院、甘肅醫學院等省屬高校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本科招生計劃,面向少數民族地區考生招生,省列少數民族緊缺人才培養專項(本科)在提前批F段“層二”招生錄取。專項分為藏區專項和其他民族地區專項兩部分,計劃單列,考生資格以省招委會相關文件為準,如院校生源不足時,可適當降分錄取,確保招生計劃順利完成。省列少數民族緊缺人才培養專項(高職(???)安排在高職(???批N段“層二”按“1+1”順序志愿模式招生錄取,生源不足時面向參照線上未被錄取且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按“1+1”順序志愿模式不降分征集一次。
(七)農村免費醫療人才專項(???
農村免費醫療人才專項(???(以下簡稱農村醫療專項)面向全省所有考生,以2017年普通高等學??荚囌猩鷪竺麕煨畔闇?。農村醫療專項是為農村衛生所(室)訂單培養醫療人才,提高農村醫療水平,具體實施辦法按甘肅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相關規定執行。安排在高職(???批N段“層一”按“1+1”順序志愿模式招生錄取,生源不足時面向參照線上未被錄取且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按“1+1”順序志愿模式不降分征集一次。
十五、招生經費
招生經費在地方教育事業費中列支。各級招生考試機構、招生院校均要按甘肅省物價局、財政廳規定的標準收費,不得多收費、亂收費。
十六、對違規行為的處理
對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執行;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責任。對公務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十七、在本規定實施過程中,如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有新的政策規定變化,按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