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加班問題與公司產生爭執后,員工不再上班,公司從次月起停發工資、停繳社保。這種情況下,雙方的勞動關系是否已經解除?
近日,集美法院發布一起勞動爭議案,一審認為廈門大海制造公司(以下簡稱“大海公司”)與員工阿強(化名)之間的勞動關系處于中止狀態,雙方勞動關系尚未解除,判決大海公司不需支付阿強賠償金。
爭議
和領導鬧矛盾不上班
員工要求公司賠償
2014年,阿強入職擔任大海公司車間技術人員。2017年7月,阿強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至2018年7月。去年10月25日,大海公司負責人老張(化名)交給阿強一份樣品圖紙,要求阿強完成樣品再下班。阿強表示希望第二天再做,但老張不同意。當日下班時,老張找到阿強詢問樣品進展,阿強稱沒有做,雙方因此產生矛盾。
對于事情經過,雙方各執一詞。阿強主張因老張表示“完不成樣品,明天就不要來上班了”,所以從去年10月26日起,就沒再上班。大海公司對此予以否認,并提出阿強于去年10月26日辭職,當日有對阿強進行挽留,但阿強未再來上班。
阿強的工資由大海公司發放至2017年10月25日,社保也只繳納至2017年10月。
2017年11月,阿強以大海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大海公司支付賠償金4.92萬元。同年12月,勞動仲裁部門裁決大海公司向阿強支付賠償金4.92萬元。但大海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判決
雙方都缺乏證據
勞動關系尚未解除
法院經審理認為,阿強主張大海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但無法證明大海公司做出開除、除名、辭退等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大海公司主張阿強主動辭職,同樣無法證明,阿強也不予認可,故法院均不予采信。大海公司與阿強簽訂的最后一份勞動合同尚在約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內,但自去年10月26日起,阿強未到大海公司上班,大海公司也沒有聯系阿強。沒有支付阿強勞動報酬,也沒有為阿強繳納社會保險,雙方勞動關系的主要權利義務處于中止狀態,但并未解除。
故阿強以大海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主張賠償金,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采信。
法官說法
本案適用
“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法官表示,“兩不找”情形下的勞動關系,是指勞動關系未經法定程序予以解除或終止,勞動者沒有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也不安排勞動者工作、不支付勞動報酬,雙方之間互不聯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本案中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已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提出辭職,但雙方均無法證明,法院均不予以采信,且審理中用人單位明確表示希望繼續維持勞動關系,故法院認定雙方勞動關系并未解除,而是處于中止狀態。在此期間,雙方均可依法通知對方解除勞動合同,因此阿強主張的賠償金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廈門日報記者譚心怡通訊員集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