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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兒飯后死亡園長被通緝 幼兒園辦學許可證被吊銷

    幼兒園質疑并提起訴訟

      幼兒園方面對此提出質疑,今年4月15日,園方向泉州市檢察院寫了一份申請書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他們認為,本案屬意外事件系民事糾紛,南安市公安局動用刑事手段處理民事糾紛,并且對法人代表陳靈欽以刑拘在逃為由進行網上通緝,違背法律規定,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泉州市檢察院有關人士稱,按照屬地管理,這一份申請書,他們交給了南安市人民檢察院。南安市人民檢察院相關領導說,他們也接到了這份申請書,但案件目前仍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

      在刑事案件中陷于被動后,幼兒園方面于8月9日,將南安市教育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銷南安市教育局吊銷該園辦學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另外,他們還向泉州市教育局進行行政復議申請。8月15日,泉州市教育局認為,南安市教育局“具備吊銷該園辦學許可證行政處罰”的權力,由于幼兒園管理混亂導致幼兒死亡,且園長被列為網上刑拘人員,南安市教育局依法作出的這一“吊銷辦學許可證”行政處罰應予維持。

      幼兒園與教育局的官司尚未判決,園長也未歸案,兩案懸而未決。

    □專家說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后、廈門大學法學院講師王建學認為,刑法上的“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刑法》第134條規定的“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本案中,醫學鑒定的結果是:“死者是因呼吸道異物(食物)吸入致急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而死亡”。因此,幼兒死亡的結果并不是故意所致。

      那么,這是否屬于過失呢?從幼兒園的描述來看,幼兒發生嘔吐行為時,幼兒園的保育員曾上前進行正常的詢問,根據一般保育員的理解,幼兒發生嘔吐屬于尋常情形。如果事實如此,這里并不存在刑法上的過失。而且更重要的是,對于幼兒死亡事件而言,園長本人并不存在《刑法》第134條所說的“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情況。因此,本案中的幼兒死亡只能算作是意外事件,并不屬于刑事犯罪的范疇。南安市公安局認為園長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是過于嚴厲地理解了《刑法》第134條。

      當然,也不能因此認為南安市公安局的行為違法。因為公安局的通緝行為,只是刑事訴訟法授權的刑事強制措施,并不是實體上的最終定罪。至于園長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需要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從而作出刑事判決。但另一方面,園長在事件發生后逃逸則有欠妥當。更妥當的做法是聘請律師,在法院審理時為無罪辯護做好準備。

      至于南安市安監局對事件的定性,即“安全責任事故”,只是行政上的認定(同樣的,教育局也可以作出類似的認定)。這個行政上的認定,在行政法上是合法的,因為安監局和教育局都有處理學校安全責任事故的行政職權。但這個認定,并不是刑法上的定罪。刑法上的定罪,屬于人民法院的審判職權。至于人民法院是否定罪以及如何定罪,則與安監局、教育局等行政機關的認定沒有因果關系。(本網記者 董加固 韓影 謝明飛 呂波 見習記者 黃啟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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