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規劃是2.1米 屬業主所有
“按照規劃,架空層層高2.1米,不應計入建筑面積,是業主的公共活動用地?!睒I委會主任老詹說,許多業主都認為,小區架空層不能挪作他用,更不能改作停車場。
一些業主認為,開發商是篡改規劃圖才取得產權的,再利用這來牟利。老詹說,業委會有三份時代華庭項目的規劃圖復印件,分別是2002年、2004年和2008年獲得泉州市規劃部門的審批。
其中,前兩張規劃圖均顯示,這一項目設計有高為2.1米的“底層架空”;而2008年通過審批的規劃圖,高度仍為2.1米,只是在“底層架空”項目后加注了“停車場”字樣。
按照相關規定,低于2.2米的架空層不算入建筑面積,歸全體業主所有?!霸瓉淼募芸諏?,一下就變成了停車場?!崩险舱f,開發商未舉行聽證等,私自變更規劃圖,改變了建筑用途,已經涉嫌違法。
開發商:架空層為3.1米且獲得了審批
五洲集團法律事務部副總監譚俊回應稱,最新的規劃圖中,架空層層高并非2.1米,而是3.1米;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原則,開發商有使用權,即有權處置該處用地。此外,他強調,小區交房時,架空層面積就已列入建筑總面積,但并沒有讓業主分攤。
對此,業主還提出,規劃的時代華庭樓高19層,架空層并未列入層高范圍,因此不能列入總建筑面積。對此,五洲集團并未作出明確答復。
昨日,業主現場測量,從架空層地面到承重梁的高度約為2.3米,的確高于其所指稱的2.1米。開發商稱,實際層高還應算上天花板和覆土的厚度,有3.1米。
規劃局:曾三次審批 架空層本違規
泉州市城鄉規劃局豐澤分局一負責人說,該小區目前在規劃局有兩份圖紙留底。
他否認審批過該小區高2.1米的架空層,其所審批的層高為3.1米。不過,他說,該小區曾違規修建了架空層,且3次提出審批。
他說,2002年時代華庭項目啟動時,開發商移交過來的規劃圖,并沒有顯示架空層這一項目。之后為何加蓋了這層架空層?
這一負責人解釋,是第一次審批后開發商再次請求審批,據說其在消防驗收環節遇阻,“為消防安全起見,應在小區設立架空層”。
據稱,2004年小區交房時,開發商送來第二份規劃圖紙,上面首次出現架空層,設計層高3.1米。這一負責人肯定地說,“這是開發商未經審批就私自建起來的,明顯屬于違規建筑”。
為何違規建筑又獲審批?這一負責人說,這是鑒于這層房子已建成,不少業主已經陸續入住,出于人性化考慮而審批的。
2008年前后,開發商再次提出審批,要將此處用作停車位,且在圖紙上標注了“停車場”三個字。隨后,這份規劃再次被批準。對此,他解釋說,部分原因在于“不少業主到規劃局反映小區車位不夠,要求將架空層改為車位”。
律師:不計入建面的架空層 應為業主共有
“所謂架空層,就是僅有結構支撐而無外圍護結構的開敞空間層?!备=ㄉ堂衤蓭熓聞账鶇羌液槁蓭熃忉?。
吳律師說,架空層主要是為增加樓盤的活動空間,特別是房屋密集、容積率高的小區,為增加綠化面積和公共面積而作出的,其實是一種獲取變相指標平衡的方式。他說,架空層從其建筑技術規范標準來看,一般可分為層高2.2米以上和層高2.2米以下兩種;層高2.2米以上的,要計算建筑面積,歸開發商所有;2.2米以下的,則一般不計算建筑面積,歸全體業主所有。
“不計入建筑面積的架空層,不分攤土地使用權面積,不計算容積率,也未能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所以應當認定為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屬于花園小區全體業主共有?!保ū揪W記者 韓影 謝明飛 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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