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黃某沒有取得駕駛證,陳某仍雇傭他給自己當司機,沒想到黃某半路上撞死人,結果陳某和黃某因交通肇事罪雙雙被判刑。泉港交警提醒,市民如果一定要將車子交給他人駕駛,要先查“車”、查“照”、查“人”,最好簽訂借車協議。
2018年10月26日上午7時許,黃某駕駛一輛輕型普通貨車載著雇主陳某去做工。他們從泉港區涂嶺鎮前歐村出發,沿朝陽公路行駛至涂嶺鎮樟腳村供銷社路段,黃某短暫停車再前行時遇到突發情況,他急忙避讓,不料與江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江某當場死亡。
經調查,司機黃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陳某作為輕型普通貨車的所有人及黃某的雇主,在明知黃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仍指使黃某駕駛輕型普通貨車,而自己坐在副駕駛座。
經泉港交警認定,被告人黃某承擔本事故全部責任,江某在本事故中無責任。
經法院認定,被告人黃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被告人陳某作為機動車輛所有人及雇主,明知被告人黃某無駕駛資格仍指使他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兩名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交通肇事罪。
根據相關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第七條規定,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最終,泉港區法院做出如下判決:被告人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泉港交警提醒,市民如果一定要將車子交給他人駕駛,請先確定三件事:第一件事,查“車”:檢查自己的車輛是否存在剎車、制動不靈、車燈不亮、胎壓不均衡等影響安全行駛的故障,不要讓愛車帶病出工。如果你的車輛長時間未維護保養,存在安全隱患,也是不能出借的。第二件事,查“照”:查驗交給駕駛車輛的人有沒有合法駕照,駕照的準駕車型與車輛是否符合。第三件事,查“人”:查驗借車人是否能夠駕駛,有沒有喝酒、有沒有吸毒……此外,最好簽訂借車協議。(泉州晚報記者吳志明 通訊員陳斌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