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縣衛生局醫政衛生監督股原股長莊某宗因受賄5.2萬元財物,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三年,檢方認為判得太輕,依法提起抗訴。日前,經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他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春節收禮60多次
現金購物卡都有
今年60歲的莊某宗,已經無法“安全著陸”安然退休了。去年8月20日,他被檢方帶走調查。
據惠安縣法院一審查明,2007年至2013年間,莊某宗在擔任股長期間,利用對醫療機構監管的職務便利,收受監管對象的財物,為其謀取利益。
據悉,張某某是其中一名行賄人,其開了一家中醫皮膚科診所,為了能得到莊某宗的關照,他于2007年春節期間,送給莊某宗500元。
在接下來的幾年時間里,莊某宗頻頻伸手拿人家的好處,涉及的對象有衛生所、門診部及民營醫院等。持續幾年的春節,也是莊某宗收禮的好時機,記者注意到,他受賄的時間點大部分發生于春節期間,每次500元到2000元不等,有時是現金,有時則是購物卡,先后有60多次。
受賄5.2萬元財物
從輕被判三年徒刑
去年8月20日,莊某宗被檢察院帶走調查。
據悉,此前檢方已經掌握他的部分犯罪線索。歸案后,他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實。案發后,他的家屬代他退出贓款71100元。
惠安縣法院認為,莊某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現金48500元、購物卡35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該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莊某宗在接受司法機關委托單位(衛生局)人員轉告口頭通知后,自行到案如實交代主要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減輕處罰。他積極退出違法所得,具有一定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莊某宗有期徒刑三年。
檢方提起抗訴
終審多增兩年刑
然而,一審判決的結果,卻引發了惠安縣人民檢察院的抗訴,認為一審對莊某宗的量刑不當,量刑偏輕。
檢方認為,一審認定莊某宗具有投案自首情節,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并因此導致量刑不當。實際上,檢方系在掌握莊某宗受賄犯罪線索后,到惠安縣衛生局將莊某宗帶到檢察院審查,當時由衛生局以局里有事為由通知莊某宗返回,莊某宗返回單位時并不知道是檢察院通知其接受審查的,依法不能認定其系自動投案。他是在反貪部門掌握他受賄5000元的犯罪線索基礎上如實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其余47000元受賄事實,與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罪行屬同種罪行,不能以自首論。
經中院查明,當時衛生局的一名職工以單位需要材料為由通知莊某宗返回單位。因此,他經電話通知返回單位時,并不清楚檢察機關已掌握他犯罪的受賄線索,并非主動接受偵查機關的調查,該行為不能視為主動投案,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
日前,中院終審撤銷惠安法院一審對莊某宗的量刑判刑,改判他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