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小迎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序言闡明,該公約的宗旨是“在妥為顧及所有國家主權的情形下,為海洋建立一種法律秩序”,“這種秩序將照顧到全人類的利益和需要,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不論其為沿海國或內陸國”。
據此公約,海洋是廣闊的,更是全人類的。但只要稍加注意就會發現,在外媒的報道中,中國漁民常常被描述為越界捕撈和暴力抗法的惡棍和海盜。而從事后調查看,這些漁民或船主大多已經花巨資在鄰國辦理了合法的捕撈證,但他們卻要不斷地遭遇極盡挑剔的檢查、罰款、漁獲物和船體被扣留,乃至船長和輪機長的被監禁。比如讀者可以在環球網今年1月17日的現場報道中看到,具有韓國政府頒發捕撈證的“浙臺漁運32066”船,被栽贓“船上有秋刀魚”,船員遭遇全副武裝的韓國警察暴力執法。他們臉上、身上傷痕累累,卻被韓國司法機關以“妨礙韓國海警執行公務”的罪名起訴,并在矛盾重重的證詞中被判刑。
當某些沿海國將原先并無界線、甚至自古以來就是中國傳統漁場的海域劃為該國專屬經濟區甚至他們的“海界”時,千百年來在大海上找生活、并為數億中國人供應海洋食品的中國漁民被擺在了什么位置?這符合世界最大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嗎?
2011年春節,當被周邊某國非法監禁了半年至一年之久的廣西船長們回家時,人們驚訝地發現,這個500多人的漁民群體中絕大多數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漁民,而是缺少土地的農民。由于稀薄的土地養活不了一家人,他們只能到大海上找生活。在上世紀80年代之前,他們就已經到了北部灣、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面對媒體,這些漁民對于中國人不能公平享受海洋資源流露出深深的憂慮。
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條規定:“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自由處置他們的天然財富和資源,而不損害根據基于互利原則的國際經濟合作和國際法而產生的任何義務。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痹噯?,數百上千年的傳統漁場是不是中國的“天然財富和資源”?一些被強加的所謂“侵漁”事件對中國漁民是否公平?在視人權為最高準則的國際社會,他們是否應受到保護?
再來看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七十條的規定:“地理不利國應有權在公平的基礎上參與開發同一分區域或區域沿海國專屬經濟區生物資源的適當剩余部分,同時考慮到所有有關國家的相關經濟和地理情況”。該條第二款還規定:“‘地理不利國’是指其地理條件使其依賴于發展同一分區域或區域的其他國家專屬經濟區內的生物資源,以供應足夠的魚類來滿足其人民或部分人民的營養需要的沿海國,包括閉?;虬腴]海沿岸國在內?!?/P>
幅員遼闊,擁有長江、黃河以及瀾滄江等多條江河發源地的中國,應該是海洋法公約所述的地理不利國家吧?這里的人民應該有獲得營養需要的權利吧?
有人說得不錯,盡管有些夸張,“我們的斷續線都劃到別人家門口了”。對此,且不說歷史和法理依據的充分性,就是把眼光放得更寬一點,比較一下人口眾多的中國與相應國家的海洋資源和海洋環境,就會發現其中的合理性。
從地理位置看,印度走向大洋是沒有任何障礙的。日本東邊是寬闊的沒有任何障礙的太平洋;更加遙遠的小笠原諸島、南鳥島都屬于日本。兩萬人口的島國帕勞——打死和抓扣了中國漁民。對此我們不能說不合法,但對于人口眾多的中國來說,這肯定不合理。至于菲律賓,不僅菲民眾不支持政府在南海搶島,因為歷史和法理依據都不在菲律賓一邊,而且菲漁民不存在海洋漁業空間問題。
中國有比這些國家多得多的人需要在大海中求生存,有數量最多的人需要營養。為了這基本的人權需求,中國漁民努力突出重圍,但他們經常遍體鱗傷。這難道不值得國際社會深思嗎?!▲(作者是廣西社會科學院東南亞研究所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