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醫療保險金要不要繳個稅?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4日表示,大病醫療保險金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里列舉的基本保險類,由于目前未有相應的政策規定,因此不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需要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稅。(2月5日《新京報》)
此論一出,輿論嘩然。按照“法無明文規定既自由”的普適原則,既然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里沒列入大病醫療保險金須繳個稅的條款,而且也沒列入其他的政策規定,理應免稅,怎么能由國家稅務總局說了算,說繳就繳的,這也太不把納稅人當根蔥了吧?
對大病醫療保險金征收個稅,事關全中國人民的利益,居然可以不經人民討論、同意并授權,單憑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一句話,就能決定征與不征,可見我國的征稅亂象已到了何等地步!此類現象絕不可能出現在民主國家,也只能出現在迄今為止還在奉行“稅收三性”觀念的當今中國。
在財稅領域的技術官僚看來,只要“稅收三性”(指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還適用,他們就能夠代表政府決定和宣布要不要對某一事項征稅,怎么征,根本無須征得納稅人的同意授權。殊不知,“稅收三性”乃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具有諸多不合理性。以強制性為例,教科書將其定義為:稅收是國家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憑借政權力量,依據政治權力,通過頒布法律或政令來進行強制征收。此說的最大缺陷在于,只單方面強調了政府的征稅權,卻忽略了稅的產生過程中,納稅人的話語權及對政府用稅的監督權。
這兩項權利缺失情形之嚴重,已經到了令人難以忍受的地步?!吨袊嗄陥蟆飞鐣{查中心和新浪新聞中心聯合調查顯示:83.4%的人感覺作為納稅人“虧”,只履行義務沒行使權利;39.0%的納稅人很焦慮,表示很想行使監督權利,但不知道怎么辦;12.3%的受訪者對納稅人的權益比較了解,其余87.7%的人則處于“完全不知道”和“知道一點點”的狀態;80%的人從來沒行使過納稅人的任何一項權益。你看看,這就是我國的稅收現狀。
納稅人為何那么“虧”?原因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只規定了公民的納稅義務,而沒有任何涉及保障納稅人權利的條款。我國至今還沒制訂出臺如美國那樣的《納稅人權利法案》,也就是說,納稅人的權益得不到稅法保障。如非要在中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中尋找有關納稅人權利的規定,只能在2004年修改之后的《稅收征管法》中才能找到有限的幾條,如稅收信息知情權、陳述申辯及投訴權、保密權等,卻找不到最關鍵的那幾條,即稅的產生過程中納稅人的話語權及對政府用稅的監督權。即便規定的幾條權利,大多也沒得到落實。
這種納稅人權益缺失的現狀一定要改,而且要早改。怎么改?答案是:稅收“入憲”,推行憲政稅收。就是說,要將上述兩項納稅人權利寫入憲法,在憲法中確立“人民主權原則”。該原則體現在憲政稅收治理中可具體化為:“未經同意不得征稅”。李煒光先生說:“在憲政制度下,納稅人有權只依照符合憲法規定程序和精神的法律承擔交付稅收的義務,拒絕交納憲法和法律規定之外的一切苛捐雜稅,有權基于憲法原理關注和參與稅收的全過程,而政府則必須按照納稅人的要求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边@即是把政府的征稅權“關進籠子”,確切地說,是“關進憲政制度的籠子”。
最后,不妨把姚軒鴿先生就“未經同意不得征稅”這一原則的闡述引用來作為結尾,曉諭全體中國人這樣一個稅收常識:政府的一切征稅事宜,諸如征多少稅,向誰征稅,在哪個環節征稅,以及如何用稅等等,都必須經過全體納稅人的同意。換句話說,“未經全體納稅人同意”的一切稅收決策,不論征稅還是用稅,都是違背全體納稅人意志的,都是非法的。(作者 王學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