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4年6月,17歲的小麗(化名)到明溪縣夏陽鄉被害人阿輝家的池塘,盜走其飼養的14只鷹嘴龜,爾后將其中的3只鷹嘴龜以1700元的價格賣給當地酒店。被盜鷹嘴龜經明溪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價值人民幣8615元。案發后,小麗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審理:明溪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小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由于被告人作案時未滿18周歲,案發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其親屬對被害人損失作出賠償并取得諒解,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判處小麗拘役2個月,緩刑4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評析:本案被告人作案時未滿18周歲,就過早離開學校踏入社會,對犯罪概念淡薄,其監護人在被告人接受學習教育階段未能盡責,任由被告人離開學校,導致其走上犯罪道路,有被告人自身因素,監護人亦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本案警示青少年們要樹立正確的人生目標,明確生存的意義,加強學習法律知識,分清是非黑白,凡事應多思考后果及代價,要清楚認識到靠合法勞動換取正當的生活來源,珍惜自由,關愛生命,做一個誠實守法,對社會有用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