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從2013年5月份起,被告人劉某為了使其生產的豆芽產量更高,在生產豆芽的過程中添加“AB水”等化學物質,每月生產的豆芽有900斤左右,以每斤1.2元的價格,由劉某及其妻張某送往清流縣城關農貿市場銷售。2013年12月19日,清流公安局與清流農業局執法人員在被告人劉某家中扣押到其生產的豆芽以及“AB水”。經中國檢驗認證集團福建有限公司檢測,送檢的豆芽中含有6-芐基腺嘌呤0.17Mg/kg,“AB水”中含 有 6- 芐 基 腺 嘌 呤15730.28Mg/L,6-芐基腺嘌呤為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質。
審理:清流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為獲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在生產豆芽過程中添加含有對人體有毒、有害的6-芐基腺嘌呤的“AB水”,生產后予以銷售,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認罪態度較好,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劉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并禁止被告人劉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6480元并上繳國庫,隨案扣押的“AB水”七瓶予以沒收。
評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目前,我國食品安全領域出現的各類不良事件,已經極大地影響了公眾對于食品安全的信心,吃得放心成為老百姓最關心的話題之一。食品安全問題不容忽視,有關部門應加大檢查力度,一經發現堅決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