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區環境保護局原副局長倪可佃、監察大隊原大隊長林星華、工作人員鄭書琦,在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環境監察執法過程中,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沒有及時發現、制止福建省三明市永豐化工公司非法建設提煉銦的生產設施、車間內存放大量與正常生產范圍無關的原輔材料、非法排放最高超標達994倍的銦萃余液等違法行為,造成自魚塘溪流經的水體嚴重污染,經當地政府應急處置共花費455萬余元,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2014年3月23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區檢察院以涉嫌環境監管失職罪對倪可佃、林星華、鄭書琦立案偵查。2015年2月16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區法院以環境監管失職罪分別判處倪可佃、林星華、鄭書琦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八個月,緩刑一年。目前,案件還在法院二審過程中。
典型意義:本案中因為瀆職犯罪放任排污行為不僅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并造成水體環境的長期污染,難以一時修復,損害后果持久,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本案是在福建省推進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建設過程中,檢察機關主動履職,集中查辦危害生態文明建設瀆職犯罪的具體體現。本案由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區檢察院自行發現,檢察機關主動履職,通過辦案嚴肅查辦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環境監管中的懶政、怠政造成的瀆職犯罪,為推進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