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邊欠著別人的12萬元賴著不還,那邊卻將領取來50多萬元的土地補償款挪作他用,致使法院的判決無法執行。8月1日,梅列區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黃宗旺有期徒刑六個月。
2014年7月,該土地補償款發放至梅列區洋溪鎮新街村,被告人黃宗旺在明知上述判決、和解協議未履行的情況下,自2014年7月至10月先后四次領取501267.4元挪作他用,未用于清償債務,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黃宗旺到梅列公安投案,并如實供述。
梅列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黃宗旺作為被執行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在法院執行過程中轉移財產,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據此,梅列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一審作出判決:被告人黃宗旺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被執行人旁聽案件審理
接受法制教育
這是梅列法院判處的首例“拒執罪”案件,為了起到普法及威懾效果,當天,梅列法院還組織了近20名的被執行人一同旁聽案件的審理,彰顯對“拒執罪”打擊力度的決心與信心。
旁聽席上,坐著的除了梅列區人大政協、政法委的工作人員外,還有就是這近20名的被執行人。一直以來,執行是法院工作中的重點難題,許多被執行人認為能拖就拖、能躲就躲,沒有積極地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庭審結束后,梅列法院執行局的負責人結合該案的審理情況,以案說法。
梅列區人民法院執行局 謝清:“通知這些被執行人來,一是了解一下被執行人的情況,情節嚴重的,有可能因為民事糾紛導致被刑事判決。第二,我們有把被執行人的權利義務印成宣傳的手冊發給大家,讓大家了解一下作為被執行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在哪種情況下有可能從被執行人升級為失信被執行人,也就我們俗稱的在黑名單上列明的人。”
那么,構成拒執罪將被處以怎么的刑罰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拒執罪將民事行為與刑事行為銜接起來,有效打擊了部分被執行人的躲避行為,使得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