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被執行人:彭英俊
身份證號:3504211979xxxx0018
執行標的:1060萬元
執行案號:(2017)閩0421執42號
被執行人:林繼波
身份證號:3504211975xxxx6817
執行標的:165.9萬元
執行案號:(2017)閩0421執20號等
被執行人:張運群
身份證號:3504211975xxxx6015
執行標的:82萬元
執行案號:(2017)閩0421執24號
被執行人:蔡玉珍
身份證號:4413811981xxxx7229
執行標的:75.5萬元
執行案號:(2017)閩0421執21號
被執行人:曾紹福
身份證號:3504211977xxxx6010
執行標的:75.5萬元
執行案號:(2017)閩0421執21號
▲被執行人認為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糾正
▲明溪縣人民法院執行局舉報電話:0598-2871133?。▉碓矗好飨ㄔ海?/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