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盛夏,位于泰寧縣朱口鎮寨色村寶蓋巖山場上的生態修復基地呈現一片郁郁蔥蔥的模樣。望著不久前種下的樹苗,泰寧縣檢察院生態檢察官們的喜悅全寫在臉上:“原本光禿禿的山場重披綠裝,這是實施‘生態修復令’之后的一個成功案例。”
“保護生態環境已成當下共識,竟然還有漏網之魚?”今年年初,依托“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確立的信息共享平臺,泰寧縣檢察院對涉及生態修復行政處罰案件和刑事案件逐案建立臺賬,跟蹤落實。然而,當檢察官對2016年以來涉及生態修復的38件行政處罰案件和12件刑事案件進行調查核實時,卻發現一當事人并未按期履行植樹造林義務。
原來,2015年黃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雇傭工人砍伐林木35.7625立方米,案發后,黃某為獲得從寬處理簽訂了生態修復協議,答應在2017年3月30日前在泰寧縣檢察院生態修復基地完成植樹造林義務。但隨后檢察官通過信息共享平臺,發現黃某并未按期完成植樹任務。
“不能單看平臺上的資料,我們得到現場核查情況!”為謹慎起見,承辦檢察官沒有光看信息共享平臺上的行政執法信息,而是聯合縣法院、森林公安、縣林業局組成核查組前往生態修復基地核查情況。核查人員一行站在山腳下,并未發現新植的樹苗,為防止樹苗散于草叢中,核查人員爬上山頭進行檢查,經過一個多小時的現場核查,最終確定黃某并未按協議履行植樹任務。
隨后,承辦檢察官特意約見黃某,了解他不按期履行義務的原因。
“主要對生態修復義務沒有足夠的重視,當時簽訂完復綠管護協議后,法院也判決了我緩刑,以為沒有什么事情了,案件就結束了……”黃某告訴承辦檢察官。“對于破壞環境的違法行為責任承擔者,處刑并不能改善其被破壞的環境,更有意義的是讓他們承擔起修復生態環境的職責。”承辦檢察官根據省檢察院下發的《關于在辦理破壞環境資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健全和完善生態修復機制的指導意見》,向黃某發出生態修復令,責令他切實完全履行生態修復義務。
在“生態修復令”里,承辦檢察官結合黃某的經濟能力,從違法原因、執行依據、義務要求、修復標準、逾期責任等五個方面闡述生態修復的依據,并責令黃某完成補植復綠。這也是我省首份生態修復令。
“我愿意彌補自己犯下的錯誤,把破壞的生態修復起來……”收到生態修復令之后,黃某不敢有絲毫懈怠,當即購買樹苗,組織人員進行植樹造林。幾天后,種植工作基本結束,經過林業局工作人員的核查,黃某共種植杉樹苗400株,為確保成活率,黃某承諾將這批樹苗管護到2018年。
日前,泰寧縣檢察院干警聯合縣法院法官深入位于朱口鎮寨色村寶蓋巖山場的生態修復基地,實地督查黃某“復綠補種”情況。
“生態修復令其實就是在加強環境監管處罰力度的同時,做到‘誰違法、誰負責、誰治理’,這也是檢察機關不斷完善環境違法追責制度,保護家鄉綠水青山的一種體現。”承辦檢察官介紹,在成功辦理該案后,泰寧縣檢察院根據上級檢察機關的要求,對已經制定的《打擊破壞生態環境資源犯罪與生態修復“兩結合”工作機制》進行修改和完善,增加有關涉及“生態修復令”條款4條,重點突出檢察機關制發“生態修復令”的相關條件、執行保障等內容,為保證生態修復工作能夠高效開展奠定了良好基礎。
據了解,近年來泰寧縣檢察院還積極探索“專業化法律監督+恢復性司法實踐+社會化綜合治理”生態檢察模式,與縣法院、縣司法局、縣林業局、縣公安局森林分局等部門聯合制定《關于規范林業刑事案件補種復綠工作的規定》《關于建立綠色公益社區矯正基地實施辦法》等,并建立生態修復暨社區矯正基地。明確破壞生態資源犯罪行為人在依法承擔刑事、民事責任的同時,應承擔相應的生態恢復責任,進行補植復綠。并由司法行政機關適時組織社區矯正對象參與公益勞動,培養矯正對象的勞動意識和綠色意識,提升公民對生態資源保護的意識。(記者 吳國錦 黃麗青 通訊員 吳艷琴 張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