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一起正式施行,《規定》將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帶來哪些變化,成為關注的焦點。
《規定》修訂的五大重點內容
《規定》是對2005年施行的原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修訂完善。主要是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網信管理體制、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主體責任等進行了修訂。
一是適應信息技術應用發展的實際,對通過互聯網站、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進行統一的規范和管理。二是將許可事項修改為“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包括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臺服務三類,不同于原來的新聞單位設立采編發布、非新聞單位設立轉載和新聞單位設立登載本單位新聞信息的三類互聯網新聞單位的管理模式。三是完善了管理體制,將主管部門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調整為“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增加了“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的職責規定,為省級以下網信部門賦予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職責。四是強化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的主體責任,明確了總編輯及從業人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平臺用戶管理等要求。五是增加了用戶權益保護的內容,規定了個人信息保護、禁止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非法牟利、著作權保護等相關內容。
不是所有微博、微信號都可采編發布新聞信息
《規定》中指出,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
根據《規定》,只有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才能獲得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許可。而非新聞單位僅能申請轉載服務和傳播平臺服務兩類,他們開辦的微博、微信公號也僅能轉載新聞。普通公眾通過自己個人的微博、微信公號等公眾賬號發布、轉載信息不在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許可范圍內?;ヂ摼W平臺需要承擔審核平臺賬號的開設信息、服務范圍等主體責任。
此外需要關注的是,《規定》重新定義了網絡“新聞信息”,網絡新聞信息不僅要看內容類別,還要看社會影響,涵蓋了涉及社會公共事務、公共秩序、社會公共價值體系、會引發社會討論的新聞內容。
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要求更加嚴格
《規定》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主要是從強化主體責任的角度進行了規定。一是明確了總編輯及從業人員管理制度,要求總編輯對互聯網新聞信息內容負總責,要求從業人員依法取得相應資質。二是規定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實名制登記、平臺用戶管理等日常運營的要求,明確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常態化的運行規范。三是強調了轉載規范,要求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轉載符合規定的稿源,注明轉載相關信息,不得歪曲、篡改原意,并遵守著作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四是強化了違法信息處置的規定,根據《網絡安全法》的規定,要求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對違法信息采取立即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市級網信部門也有行政處罰權
按照《規定》新確立的管理體制,國家、省級(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以下網信部門都有行政處罰權。
《規定》針對不同程度的違法情形,規定了不同的處罰措施:一是針對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的,規定了責令停止相關服務活動,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二是針對運行過程中不符合許可條件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暫停新聞信息更新,直至不予換發許可證。三是針對違反日常運行管理規定的,規定了警告、暫停新聞信息更新、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四是針對違反內容管理要求的,規定了警告、暫停新聞信息更新、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對內容管理違反《網絡安全法》規定的,根據《網絡安全法》予以處理。(記者 林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