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經沙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沙縣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對李某、林某等11人分別判處3個月至8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2000元至1.5萬元不等的罰金。
去年4月,林某等人為了謀取利益,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在沙縣富口鎮一偏僻村莊建造電子廢物加工廠。同年7月,廣州電子廢棄物收購商李某先后從廣東運了4車電子廢棄物、銅粉、石灰石至該廠,倒入火爐內焚燒,經過沉淀、冷卻后形成合金塊,運回廣州出售,并將焚燒殘渣倒在現場。加工過程中產生大量黑煙,散發出的臭味讓人無法忍受,村民遂向有關部門舉報,該加工廠于同年7月17日被查封,現場查扣電子有毒有害危險廢棄物20多噸。
電子垃圾含有大量重金屬,焚燒后釋放出有害氣體,對環境造成污染,威脅人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