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無良商家為達到“快速脫毛”、“干凈脫毛”的目的,使用不能用于食品加工的工業松香為鴨子脫毛。11月30日,沙縣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沙縣一機床廠旁經營家禽屠宰店,并雇傭彭某某(另案處理)共同將家禽屠宰后用于銷售。2014年以來,被告人王某某在屠宰家禽時,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在食品加工中使用的工業松香為鴨子等家禽褪毛,而后將屠宰好的家禽銷往沙縣的鹵味店、小吃店等食品經營場所或由妻子在沙縣某市場的家禽銷售攤位進行銷售。2014年11月21日凌晨,公安機關在該店內當場查扣用于褪毛的粘有黑色物質鐵鍋一個,黃色塊狀晶體半桶,鴨子8只,黃色塊狀晶體一袋。。
經鑒定,鐵鍋內的黑色物質、黃色塊狀及粘在鴨子表面黑色物質的主要成分均為松香類物質,不能用于食品加工。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獲歸案。
沙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法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在食品加工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食品加工助劑加工食品,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案發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可從輕處罰。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能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曾錦鋒 鄭錦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