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亮分析說,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如果有證據證實其有能力執行判決而不執行,存在隱藏、轉移等行為,將以拒執罪追訴。
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拒執罪典型案例中,被執行人孔某因交通事故糾紛被張某訴至曲阜市人民法院,曲阜法院判決孔某賠償張某醫療費等損失35萬余元。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曲阜法院執行干警發現,孔某有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先后對其進行兩次司法拘留,但孔某依然惡意規避執行。2017年7月10日,曲阜市人民檢察院對孔某提起公訴,考慮其被刑事拘留后主動與張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賠償張某,曲阜法院以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孔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據了解,對于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單獨建立數據庫,每半年對庫內案件進行一次網絡查詢,發現有財產的,立即恢復執行。
督促履行判決義務是根本
刑法規定,拒執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是否存在量刑過輕問題?
沈亮認為,拒執罪在打擊和懲罰犯罪的同時,主要目的在于督促被告人積極履行判決、裁定確定的法律義務,使執行案件得到實際執行。刑法的震懾力在于量刑輕重,更在于覆蓋面,凡構成犯罪都應追究責任、執行裁判。
2015年最高法發布的司法解釋中明確,拒執犯罪部分可以“刑事自訴”,加大了對于“老賴”的打擊力度。
記者從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了解到,今年1月5日,北京法院審理的首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自訴案件,在朝陽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龍某倒賣購車指標,2003年,沈某支付龍某1000元后,以龍某的名義購買了一輛車,后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羅某終身殘疾。法院判決沈某賠償羅某醫療費和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9萬余元,龍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龍某一直逃避執行,受害人羅某于2016年7月4日提起刑事自訴。朝陽法院以龍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
數據顯示,2016年1月至8月,河南法院共移送公安機關追究拒執罪1370人,自訴立案114件,和解撤訴結案占自訴結案數的57%,這些案件的被告人均履行了法律義務。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汪海燕認為,拒執犯罪可刑事自訴的規定,對失信被執行人具有相當大的威懾力。要對“老賴”實施精準打擊,需要不斷強化證據意識,尤其是對那些惡意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要注重廣泛查證,多渠道收集證據、固定證據,努力確保每一起涉嫌拒執罪的案件都能定罪處罰。
沈亮建議,應在刑事司法解釋之外增加民事司法解釋,形成懲治“老賴”的完整法律體系。
□ 法制日報見習記者 張晨 本報記者 張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