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4月3日訊去年12月28日,莆田市秀嶼區法院一審審結了湄洲灣北岸經濟開發區忠門鎮西埭社區居委會主任鄭某甲、書記鄭某乙貪污、受賄一案。被告人鄭某甲犯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犯職務侵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數罪并罰,總和刑期有期徒刑14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鄭某乙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后被告人不服,上訴至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
近日,經莆田中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海都記者陳麗明 通訊員何遇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