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政和縣消防隊員到交警大隊反饋,其14日晚出警過程中,在水南中路至南大街路段,一輛小車未對執行公務的消防車讓行,并提供行車記錄儀視頻。根據消防隊提供的信息,交警大隊隊員立即調取14日晚相關路段視頻,通過多段視頻取證,證實當事小車具備讓行條件但未及時避讓正在執行公務的消防車。隨后,交警隊員通知當事小車駕駛員到隊調查。在鐵的事實面前,小車駕駛員鄭某承認了昨晚犯的錯誤。交警大隊對鄭某進行批評教育并處罰100元,記3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條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它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不避讓執行任務的特種車輛的,扣3分、罰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