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可總有些人或企業面對債務,故意“拖、逃、躲、賴”。這不,霞浦一家水產公司通過擔保公司向某銀行霞浦支行借款990萬元,不想合同到期,這家借款企業還不上錢,便賴起了賬。為此,銀行一紙訴狀將該企業告至法庭。7月15日,記者從霞浦法院獲悉,這起標的逾1000萬元案件是該院建院以來金額最大的借款合同糾紛案,日前已被審結。
借款企業未按約定及時還款
據了解,去年3月,霞浦某水產公司通過福建某擔保公司向某銀行霞浦支行簽訂資金貸款合同,借款990萬元,雙方約定償還本金和利息期限。
一年過去,合同到期后,該水產公司未按貸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和金額還款付息,擔保公司也未履行擔保義務,這讓銀行方面左右為難,為了追討債務,銀行將借款企業告至法庭。
霞浦法院審理認為,該水產公司與銀行簽訂的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應承擔違約責任;擔保公司系借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均應對借款本金、利息等各項費用需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根據查明的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依法判決水產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銀行借款本金990萬元及利息;擔保公司對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最高額不超過2000萬元;擔保公司承擔責任后,有權向水產公司追償。
被列為“老賴”影響個人信用
據了解,長期以來,各級法院對“老賴”即失信被執行人的懲罰舉措可謂不少。在國家層面,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建立了“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平臺”,市民可以通過該平臺查詢全國法院(不包括軍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信息。
根據最高法部署,我市從2013年10月開始便實施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并出臺了一系列打擊“老賴”的措施。如通過報刊、網絡、電視等渠道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同時還設立了舉報電話,給予舉報人適當獎勵。
法律界人士提醒,相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后,將被整合至被執行人的信用檔案中,并以信用報告的形式向金融機構等單位提供,供有關單位在貸款等業務審核中予以衡量考慮,因此失信被執行人應盡快履行義務,避免個人信用被長期列入“黑名單”。(記者 陳健 通訊員 張光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