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7月10日訊 近日,因侵吞、挪用征地補償款62萬余元,寧德市屏南縣雙溪鎮雙溪社區主任何強,二審被寧德中院判維持原判,判決何強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6個月;繼續追繳贓款497686元。
何強,男,1965年出生于寧德市屏南縣,原系屏南縣雙溪鎮第十七屆人大代表、屏南縣雙溪鎮雙溪社區主任。屏南縣法院一審認定,2009年,屏南縣政府決定由雙溪鎮政府牽頭,雙溪社區具體負責征地工作,閩鋒公司參與,共同推進鴛鴦湖景區開發建設。何強利用擔任雙溪社區主任的職務便利,先后四次侵吞征地補償款497686元,另挪用的征地補償款125506元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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