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政府采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等均應當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納入平臺交易的公共資源項目,應當公開聽取意見,并向社會公布。近日,市政府印發《寧德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細則(暫行)》,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據悉,該細則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運行、服務和監督管理。細則所稱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是指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準、具備開放共享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規范透明的運行機制,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的體系。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領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
細則要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要加強服務大廳建設:公共服務事項應實行“一個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務”以及“限時辦結”;應提供可具操作性的服務指南,列明服務事項名稱、提交材料、辦理基本流程、時限、表格下載、監督檢查、咨詢渠道、辦公時間和地址等要素;根據實際情況,配置信息展示、信息查詢和信息服務設施,可設置CA證書、電子簽章、銀行結算、商務服務等第三方服務區等,不斷提升服務水平。
對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服務內容、交易活動以及監督管理,細則中也作出了明確規定。
其中包括,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工作規范、收費標準和監督渠道等應當按照法定要求確定,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按規定進入平臺交易的公共資源項目,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原則上不收費,確需收費的,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資質資格、信用獎懲、項目審批和違法違規處罰等信息,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網公開,并通過相關電子監管系統交換至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建立市場主體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事前信用承諾制度,要求市場主體以規范格式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并納入交易主體信用記錄,接受社會監督。
根據細則,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9種行為的,由市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包括,行使審批、備案、監管、處罰等行政監督管理職能;違法從事或強制指定招標、拍賣、政府采購代理、工程造價等中介服務;強制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平臺交易;干涉市場主體選擇依法建設和運行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交易系統;非法扣押企業和人員的相關證照材料;通過設置注冊登記、設立分支機構、資質驗證、投標(競買)許可、強制擔保等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其他地區市場主體進入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市場;違法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到場辦理相關手續;向他人透露依法應當保密的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記者 吳寧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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