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人合伙開辦電鍍工廠,未經許可便開工生產。而電鍍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入附近小溪中。近日,6名被告因污染環境罪,被霞浦法院一審判處三個月到六個月不等的刑期。
廢水經管道直排小溪
據法院介紹,2015年6月間,男子林某某、王某某、劉某某、吳某某、李某某、呂某某六人經協商,分別出資人民幣1萬元、3萬元、3.5萬元、2.5萬元、6.5萬元、3.5萬元,計20萬元開辦電鍍工廠。
隨后,六人以人民幣6.8萬元的價格從福鼎購得一套電鍍設備(滾筒機、滾槽、烘干機等),該六人在未經許可即雇用盧某某、林某某、陳某某等人,于同年7月起在霞浦縣某自然村某民房內進行生產,使用六水合氯化鉻、鍍鋅光亮劑等對摩托車化油器、螺絲等進行電鍍,產生的廢水未經有效處理,通過PVC管道收集后匯集到廠外墻角的集水井,再由PVC管道直接排往村外小溪。2015年10月7日,該非法工廠被霞浦縣環保局查獲。經寧德市環境監測站檢測,排放口(集水井)廢水中含有重金屬,其中六價鉻為0.005mg/L、總鉻為0.063mg/L。
主動退出違法所得
據悉,案發后,林某某因販賣毒品于2016年6月13日被抓獲,王某某、劉某某于2016年7月1日、呂某某于2016年7月4日、吳某某于2016年7月6日、李某某于2016年7月12日經公安機關傳喚后到案。
霞浦縣法院審理后認為,林某某、王某某、劉某某、吳某某、李某某、呂某某違反國家規定,共同開辦非法電鍍工廠,通過暗管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林某某等六人的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同時,李某某、呂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
考慮到林某某、王某某、劉某某、吳某某、李某某、呂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還主動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13.12萬元,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最終一審判處六人三個月到六個月不等的刑期。(記者 陳?。?/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