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零后男子林某某于2001年12月份起至今已七次因盜竊受到刑事處罰,出獄后八天又實施盜竊,再次接受審判。近日,霞浦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盜竊罪判處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6月3日11時許,被告人林某某到霞浦縣松港街道一房屋三樓房間內,用放置在該房間衣柜上的鑰匙打開衣柜內抽屜,盜走被害人蔡某黃金項鏈2條、黃金戒指1枚。之后,被告人林某某將其中1條黃金項鏈以人民幣3330元的價格賣給霞浦縣某珠寶店;用另外1條黃金項鏈在霞浦縣某金銀店兌換1枚黃金戒指,店主胡某退還被告人林某某人民幣895元;被盜黃金戒指1枚被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遺失。
經霞浦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上述被盜2條黃金項鏈的價值共計人民幣6987元。案發后,珠寶店及金銀店分別向公安機關退出人民幣3330元和2900元,現已歸還被害人蔡某。
2015年6月8日16時許,被告人林某某在霞浦縣松城街道吳某家中欲實施盜竊時,被吳某抓獲并扭送至公安機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某多次盜竊,已構成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葉伏國 通訊員 鄭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