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龍巖市中院作出裁定,維持一審對被告人吳某民有期徒刑七年并處沒收財產五萬元的判決,駁回其不是貪污犯罪,而是挪用公款犯罪的上訴。
吳某民原系龍巖市新羅區蓮東中小學籌建處的會計兼出納,2010年8月至2012年12月期間,其利用職務之便,通過開具現金支票提取現金,以現金支票存根平賬的手段,先后18次共侵吞公款30.2萬元。
去年4月,審計部門對蓮東中小學籌建處進行審計發現問題后,吳某民通過現金和轉賬形式退清了全部贓款,并向新羅區人民檢察院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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