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2月5日訊 糾結人員,廖某與他人合作,在養殖場內制造冰毒,數量多達738.9千克。
龍巖破獲的最大制造毒品案昨在龍巖中級法院一審宣判。主犯廖某以制造毒品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主犯郭某、吳某等4人均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從犯張某乙、王某甲等3人各被判處7年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部分財產。
2013年10月,廖某與賴某(另案處理)商量好,由廖某負責技術和銷售,賴某負責原材料及制毒場所等,打算在長汀縣境內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出售。
經賴某介紹,廖某還認識了郭某,之后郭某雇請王某甲和王某乙幫忙,廖某則從廣東物色幾名員工前來長汀參與制毒。
同年12月份,在備好制毒原料及設備后,廖某安排和指導郭某、賴某等人利用晚上時間制造毒品。
2014年1月2日,長汀縣公安局根據群眾舉報,在制毒現場抓獲王某甲、王某乙,并當場查獲甲基苯丙胺(冰毒)738.9千克(其中液體物526.76千克,固體物212.14千克)。同日,廖某等其他6人也全部落網。
法院審理認為,在共同犯罪中,廖某積極與他人商議在長汀縣境內合伙制造毒品,并提供技術、籌措資金,召集人員參與制造毒品,系主犯;郭某接受廖某安排,為制造毒品積極尋找場地和物色相關輔助人員,吳某某、張李某某、張某乙、張某甲明知廖某等人在養殖場內制造毒品,仍然積極參與,也均系主犯,王某甲、王某乙系從犯,予以減輕處罰。郭某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廖某等嫌犯,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予以從輕處罰;郭某、張某乙、王某甲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雖然制造的毒品并未流入社會,但廖某組織他人制造毒品,且數量特別巨大,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嚴懲。根據各被告人參與犯罪的事實、情節、后果及歸案后的表現,據此作出上述判決。(通訊員 陳立烽 曾健彬 海都記者 簡偉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