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顧客游泳館內受傷
證據不足訴請遭駁
2012年7月18日,張女士和朋友一起到福州市鉅東游戲館游泳。當她走到游池出口的臺階處時,由于臺階上鋪設的地毯已經陳舊腐爛,在她踏上地毯時地毯破裂,導致她當場滑倒摔傷。經醫院診斷為右側半月板損傷,她不得不進行了手術及住院治療。后經司法鑒定,她的傷殘程度為十級傷殘,護理時間為90日。
張女士認為,她之所以會滑倒受傷,完全是因為鉅東游泳館管理不善,長期不更換已老化損壞的地毯造成的。為此,她訴諸法律,要求鉅東游泳館的經營方福建鉅東游樂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鉅東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鉅東公司覺得自己很無辜,庭審中辯稱:2012年7月18日,張女士并沒有在鉅東游泳館消費的任何證據。她向法庭提供的所謂出事時所用的游泳卡,經該公司調閱全部游泳卡電腦信息后,查實該卡的啟用時間為2012年7月22日,沒有7月18日的使用記錄。
鼓樓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張女士的傷情是否在鉅東游泳館摔倒所致。張女士提交的游泳卡系鉅東公司在她受傷之后幾天出售的,她解釋該卡并非其受傷時消費的卡,而是續卡,受傷時消費的卡已被同事以舊卡換新卡的形式被鉅東公司收回去了,但她沒有就該卡系續卡的事實提交證據。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張女士關于鉅東游泳館內地毯陳腐導致其滑倒受傷的主張依據不足,法院不予采信,遂駁回其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