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1月1日訊 連城男子吳某騎著摩托車,與轎車相撞后,被撞成十級傷殘。盡管負次要責任,吳某還是逃不了醉駕的刑罰。近日,連城縣法院一審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吳某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2014年6月18日21時50分許,吳某駕駛一輛無牌摩托車,從連城縣廟前鎮往新泉鎮方向行駛,在319線與陳某駕駛的轎車相撞,造成自己受傷。
事發后,吳某被送往龍巖市第二醫院救治,次日凌晨,民警提取吳某血樣。經過鑒定,吳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42.78mg/100ml,系醉駕。連城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吳某負次要責任。
連城法院審理認為,吳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通訊員 陳立烽 李泗峰 海都記者 簡偉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