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福建省龍巖市中級法院對原告美心食品有限公司與被告龍巖市新羅區美心食品廠、林某侵害商標權暨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作出宣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包裝袋上使用“美心食品+MEIXINSHIPIN+圖”標識的行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上述涉案商標專用權。被告林某將原告的“美心”注冊商標作為其企業字號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給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也屬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美心”商標專用權。被告注冊使用“美心”字號的行為對原告美心食品有限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
被告龍巖市新羅區美心食品廠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第218762、999786、999822、999823、999821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停止在企業名稱字號中使用“美心”字樣,并變更企業字號;在《閩西日報》上向公眾澄清事實、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60000元。
該案是龍巖中院民三庭成立后受理的第一起涉港知識產權案件。原告訴稱其為“美心”、“MEI-XIN”注冊商標權人,是香港最大最多元化的優質餐飲集團,獲得了“香港十大名牌”、“香港超級品牌”、“粵港澳十佳品牌月餅”、“中國馳名品牌”及“消費者最喜愛的中秋佳品”等獎項和榮譽。
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生產和銷售的糕點、面包等商品的外包裝上使用原告的“美心”注冊商標,將原告的注冊商標“美心”作為其企業字號。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侵害“美心”注冊商標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100萬元。
此案也是該院近幾年來受理的侵害商標權案件原告主張賠償數額最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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